一、用詞定義
(一)遠距教學: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以互動方式進行之教學。其教學型態包含同步遠距教學與非同步遠距教學。
1. 傳輸媒體
(1) 通訊網路:透過郵寄、電話或即時電子通信等聯絡方式進行。
(2) 電腦網路:透過網際網路的傳輸方式。
(3) 視訊頻道:透過電視或視訊會議等進行,意即同步遠距教學。
2. 教學型態
(1) 同步遠距教學:指師生藉由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在同一時間以即時互動形式進行教學。
(2) 非同步遠距教學:指教師於課前完成數位教材製作,並置於學習平台供學生自學。
(二)遠距教學課程:指單一科目授課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者,課程授課時數包括課程講授、師生互動討論、測驗及其他學習活動之時數。
二、申請資格
(一)師資: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二)課程:通過開課單位(系所、中心、院)課程委員會審查之遠距教學課程。
【註】如為新開課程(含課程師資異動)者,務必提至院級課程委員會審查。
三、申請方式
(一)本中心於每年1月及7月分兩批次函文通知受理申請時間。收件截止日期依當次教務會議召開時間調整之(以函文內容為準),逾期送件者恕不予受理。
(二)備妥課程審查會議紀錄及開課申請表等相關紙本文件,並經授課教師、開課單位承辦人與其單位主管簽章後,於申請截止日前送至本中心彙整。
(三)由本中心於每年4月及10月召開遠距教學委員會辦理課程審查事宜,審查結束後由本中心統一提案至教務會議申請開課。
四、申請文件
(一)開課單位課程審查會議紀錄。如為系所單位申請新開課程,請加附院級課程審查會議紀錄。
(二)遠距教學課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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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程說明書、教學大綱或課程規劃表等,利於委員進行課程審查之說明文件(非必要)。
五、流程說明
六、評鑑方式
(一)課程實施定期評鑑,由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進行期末數位學習課程類的教學意見調查。
(二)評鑑結果須做成評鑑報告,並提交遠距教學委員會備查,其評鑑報告應至少保存5年。
(三)同一教師一學年內累計達二門課或開授之同一門課連續二次教學意見調查結果未達量表等第百分之七十者(即3.5分),由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通知開課單位主管進行晤談及輔導。
(四)欲申請課程認證之遠距課程,於課程期中與期末時間,須額外進行「期中形成性評鑑」及「期末總結性評鑑」之問卷調查。
七、注意事項
(一)凡已通過審查之課程,於下次申請時擬變更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學分數、學制或教學型態等,影響課程內容之變動,均視為新開課程並提至院級課程委員會審查。
(二)如開課單位為中心,免提至院級課程委員會審查,但仍須經開課單位課程委員會審查,並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之。
(三)申請新開設遠距教學課之授課教師,請於遠距教學委員會議召開當日撥冗出席與會,俾利審查。如授課教師不便出席,可委由能簡要說明課程開設意圖與規劃之人員(如課程助教或開課單位承辦人)代為與會。
(四)遠距教學課程申請表內,每週上課時數計算方式為「面授」及「同步遠距教學」時數合計後,除以課程總週數得之。此項應與課程教學計畫之課程內容大綱所規劃之時數一致。
每週上課時數 =(面授總時數+同步遠距教學總時數)÷ 課程總週數
(五)於當學年度或當學期申請通過開設之遠距課程,擬於其他學年度或其他學期申請開設者,仍應遵循相關程序審查及申請後始得開設。
八、參考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