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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教學之智財權宣導
一、教師若在課程中將出版社所提供之教材置於網站上供學生下載或錄製,原則上宜事先向出版社確認是否取得授權,以免發生爭議。
二、若課程教材為教師自行創作之內容,教師則不用取得授權就能直接利用於數位課程的錄製,而不會侵害著作權。
三、教師在製作數位教材時利用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之內容,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四、教師可提供超連結之方式讓學生自行連結、閱覽一般公開網頁之資料,因無未轉貼內容之行為,並不會涉及著作之利用,而無侵權問題。
五、若教師需以他人著作內容製作數位教材時,應簽署授權契約書,針對授權之著作標的、授權範圍、得否轉授權予第三人及其範圍等授權事項,於契約中詳為約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另為求周延,亦可進一步洽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擬定契約。契約書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中的「數位學習教材授權契約範例」。
六、學生在遠距教學課堂若有側錄之行為,目的僅限於個人課後複習之使用,若公開於網路或供他人使用則會涉及到「重製」,產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七、在「非開放式遠距教學」與「非營利性之遠距教學」的前提下,教師若符合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可以適當引用已公開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須注意,倘學校與教師違反著作之正常利用,且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利用方法,不合理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則不得主張合理使用。
相關法規與規範,可以進一步參考以下資源: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lp-919-301.html
https://www.lexprolaw.com/newscontent_2021061101.php